刑部最早设立于隋朝,为“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之一,其主座为刑部尚书,品秩正三品;其副职为侍郎,正四品下。隋唐时期,刑部与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大理寺一同行使最高审判权力。宋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配合行使审判权。元代,刑部与大宗正府、宣政院配合行使审判权,刑部还兼有司法行政方面的职责。
明清两代,刑部与大理寺、督察员合称“三法司”,配合行使审判权。其中刑部的职责是审核修订种种执法,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并不择直接审理京畿地域的待罪以上案件。在组织机构上,刑部除在中央没有官厅外,在各省都设有派驻机构,卖力各省的刑名案件以及司法政务。
清代的刑部各司还设有减等处(卖力各案的赦减等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督捕司(督捕旗人逃亡事件)、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牢狱罪犯,发放囚犯日常用品等)等下层机构,职责相当宽泛。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刑部被改为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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