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几天有个咨询案件:高达90多岁的老太太生育有六个子女老伴在年轻的时候便因意外去世了。六个子女成年后各自立室老太太一直和小儿子配合居住小儿子也很是的孝顺。
现在家中的祖屋面临征收据小儿子形貌“祖屋最后由小儿子继续”是老太太一直的心愿和本意但由于年岁已高表达自身意思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希望我这边能够资助他们做个“见证”或者是否有其他解决措施。
从法理上讲在现代国家治理系统中司法权负担着掩护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正当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争议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无论如何法院必须代表公共权力对一个争议给出说法否则社会就要回到私力救援、谁拳头大谁有理的史前时代。
【二】18世纪法王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也讲到:“执法明确时法官遵循执法;执法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执法的精神。
”亦有外洋法学家说“任何执法秩序都不能容忍有责任的审判员拒绝审判因为这种拒绝将使未解决的冲突酿成公然的反抗”。厥后演变为西方社会的一句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相对于“克制法官拒绝裁判”的法治原则许多其他的执法服务机构有一定的“拒绝空间”和“选择权”好比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状师事务所等。
那么怎么明白“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呢?
【三】我国现行执法并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可是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人们普遍认同:在民事审判运动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划定为由拒绝裁判。
像这种案件状师一般都市“婉拒”而是推荐当事人接纳“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为什么呢因为“克制法官拒绝裁判”,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原则能够真正资助到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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